東協工業合作計畫(AICO)成立背景與主要內容簡介

一、東協工業合作計畫(AICO)成立背景

東南亞國協簡稱東協,係由印尼、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與馬來西亞於1976年在泰國曼谷創立,1984年時加入汶萊,東協會員國增至六國,此六國通稱東協創始會員國。之後,越南、寮國、緬甸與柬埔寨相繼入會,至今會員國已擴增為10 國。當初成立的目的為防止共產主義擴散、促進區域經貿交流及合作。

80年代冷戰結束之後,東協政經情勢趨於穩定,經濟也漸次發展,因此加強區域內政治、工商、社會、文化及安全之合作,擴大東協區域組織及開發與區域外對話管道,以鞏固東協地位等,成為東協追求的新方向。東協高峰會為東協最高決策機關,早期依需要不定期集會,以討論該區域和國際最新發展情勢,並據此作為東協整體的發展方針。

1992年1月在新加坡召開之第四屆東協高峰會議,各國同意在經濟合作方面將採取新措施來增加投資,工業聯繫及工業之互補,並將提供新型式之工業合作,加速區域內之貿易自由化、吸引投資、促進零件與製成品分工互補,以及提升整體國際競爭力。

在1996年4月於新加坡召開的東協國家經濟部長會議中,並共同簽署《東協工業合作計畫(ASEAN Indu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簡稱AICO)協議》以接替1987年12月15日訂定之《東協工業投資合作計畫》(ASEAN Industrial Joint Venture (AIJV))及1988年10月18日所訂定之《工業互補機制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Brand-to-Brand Complementation (BBC) Scheme)等計畫,並自1996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二、AICO主要內容

AICO協議的主要宗旨包括:

(1)加強東協在區域及全球市場上製造之競爭力;

(2)增進效率與生產力,提高區內工業之產能與產量;

(3)提升市場占有率,增進東協在製造工業之競爭地位。

規定合作主體至少由二個不同東協國家之公司共同申請該計畫,而參與資格並限制:

(1)必須是在任一東協會員國註冊且營運之法人組織;

(2)公司股權至少30%為當地股權(包括公司組織或個人,此項股權比例規定可以按公司情況與參與國諮商,即各國另設有除外準則)。(註:惟在1998年河內宣言中,東協各國同意將本項規定豁免實施三年)

(3)願意從事資源共享、工業互補或工業合作活動。

凡參與AICO計畫者,彼此優惠措施包括:

(1)經過核准之產品可享有0至5%之優惠關稅。

(2)參與AICO計畫之國家所製造之產品視為國內產製,可納入其國內自製率內(各國對於自製率有不同之規定);自其他當事國進口同一申請計畫之半成品或原料,視同進口國製造之產品,可列入進口國自製率計算。

(3)可享受其他非關稅優惠措施,如進口數量限制等(由各相關國家主管機關依條件授與)。

合作項目包括:

(1)製造業方面:交換與分享製造程序之技術、產品研發、研發設備與適當之訓練等;以分工原則、利用雙方技術能力與生產成本之差異聯合生產;以經濟之不同規模為原則,採取互補式製造,產出之產品互相交換以滿足個別需求。

(2)在非產品製造業方面:交換市場資訊,提供當地市場服務予對方;以大宗採購方式聯合購買物料;提供售後服務與行銷服務予對方,整合區域採購計畫。

(3)其他合作方面:合資、授權或其他合作方式,以及在產品企劃、市場開拓方面提供協助。

適用範圍為:

(1)合作產品種類包括參與合作計畫之原料、中間原料及成品。適用範圍包括所有AFTA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簡稱CEPT)之產品(但基於保護國家安全、國際道德、人類及動植物之生命安全、藝術、歷史及考古價值之產品除外),以HS Code八位碼或以上者申請核准,並符合共同有效優惠關稅(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CEPT)原產地之規定者;

(2)對於產品由非參與合作AICO計畫公司之第一、二層之供應者所生產,透過與參與合作計畫公司之串連運作,若符合:

a. 非參與AICO之 生產企業之當地股權占出資總額30%以上;(惟在1998年河內宣言中,東協各國同意將本項規定豁免實施三年)

b. 與參與計畫公司從事資源分享及共用;

c. 該企業在東協區域內註冊及營運者;

d. 產品使用東協區域內之原物料至少須達40%以上者;

且經核准者亦可享受AICO之優惠措施,並視為AICO產品。

(3)若非參與AICO計畫之國家,同意對參與AICO計畫國家所產製之合作產品提供優惠關稅,且經參與AICO計畫國家之同意,則非參與合作計畫國家之公司亦可適用優惠措施。

惟已享受AICO計畫下優惠進口關稅之半成品或原料,不得用於生產未申請加入AICO計畫產品,違反規定之企業將被取消優惠待遇;參與AICO計畫公司可在其國內市場銷售合作產製之最終產品以及只能將其銷售或輸出至參與合作計畫之公司,但不得輸出或銷售給其他參與合作計畫國家中之非合作計畫之公司。本協定主要係以盯住AFTA所訂定之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之最終關稅稅率(0至5%)為原則,各合作計畫並無特定有效期間。

a. 可與東協另一國家之姊妹或子公司連結;

b. 可與東協另一國家獨立公司連結;

c. 可整合及補強公司之運作;

d. 可克服現存高關稅影響生產成本之問題;

e. 可使東協成為區域內及國際市場一個有效率、低成本及整合之生產基地。

三、執行概況

自東協工業合作計畫(AICO)生效實施以來,截至2003年2月的統計顯示,累計有101件合作申請案獲得核准,其中以汽車整車裝配合作案居多,共計74件,其次為汽車零件合作案,共14件,食品加工和作案5件,電子產品和作案5件,安全玻璃和作案1件,空調產品和作案1件,農業機械和作案1件。該計畫的會員國計有6國,泰國(66件),馬來西亞(47件),菲律賓(45件),印尼(41件),新加坡(3件),越南(1件),其餘汶來、寮國、緬甸及高棉4會員國,尚無參與和作案。

只要符合內部工廠AICO合作計畫(intra-firm AICO arrangement)之條件:同一集團之生產公司或由同一領導者管理之公司、生產同一品牌產品以及交換同一集團所生產之產品,即可享受合作計畫資源分享、工業互補或工業合作之利益。例如,某一消費電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生產CTV、Audio-Video設備及其他家用電子設備,可在內部工廠AICO 合作計畫機制下交換彼此之產品,不需符合每一參與計畫之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須為另一國提供生產最終產品所需零組件之供應者始可享有優惠待遇之規定。

由於AICO的實施,提供了區域內較明確的合作管道,而且執行後也加深了各會員國間合作的默契,運作也更順暢,產生了帶動效果。因AICO給東協會員國間的合作關係更形鞏固。

(連文榮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