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政策


柬埔寨《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分為兩類︰一是前來柬考察投資可能性的外國人,二是已得到柬埔寨發展理事會(CDC)頒發的投資許可証的外國人。根據柬國籍法的規定,外國人可透過一定程序申請加入柬籍。但獲得柬籍不是申請人的權利,而是柬王國的恩賜。

外國申請人必須達到以下要求和條件︰
    1、有其居住地的鄉長或分區長給予的品行端正、道德良好的証明;
    2、有無犯罪記錄的証明;
    3、在柬連續居住7年(從獲得居留証之日起算),且有住所;
    4、會講柬語,可在柬社會生活;

   5、身體健康。

    但對出生在柬的外國人居住7年時間的要求,可減為3年。獲得投資理事會許可證或得到其它合法批准,且已投資12.5億柬幣(約31.25萬美元)的外國人,可不受居住時間限制。為柬國家捐獻10億柬幣(約25萬美元)以上的外國人和為柬作出積極和特別貢獻的外國人,也可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同意外國人加入柬籍,必須由國王下令。有關法規和手續由柬內政部負責。加入柬籍即可有資格購買柬埔寨土地的所有權。任何外國人持有或使用非法獲得的柬籍身分證或護照應被判入獄5-10年。